2013年12月12日 星期四

權益法順逆流交易之沖銷...

問題:
在計算權益法長期投資投資損益時,
要沖銷"投資公司"與"被投資公司"間交易之未實現損益
(聯屬公司間未實現利益)。
其中對非子公司的順流交易要按 "期末持股比例" 沖銷,
對子公司的順流交易要全部沖銷。
逆流交易要按 "約當持股比例" 沖銷,
請問為何有此差別?


邦尼:
以下是個人的理解,不代表會計理論正宗...^^
希望讀者能以理解的方式了解會計原則,
讀後可以減輕死背會計的無力感 ~~~

1.順流交易:
是投資公司 銷售給 被投資公司,

銷貨收入、銷貨成本、銷貨毛利都是認列在 "投資公司" 帳上,
如果期末有未實現的銷貨毛利,就應該按"期末"那個時點的持股比例來沖銷。

試想,如果在11月30日出售一批貨給被投資公司,
出貨時持有被投資公司40%,
結果在期末的時候全部出脫持股,
或出脫持股致喪失"重大影響力",
這種情形下,原來的"聯屬關係企業"這個關係已不存在,
自然沒有必要再去遞延認列該"未實現銷貨毛利了"。

反過來說,
如果期末的時候對被投資公司的持股比例上升至50%以上(變成子公司),
那所有的這些銷貨都是"自已賣給自已",
全部的"未實現銷貨毛利"自然是應該全部沖銷了。

2、逆流交易:
是被投資公司 銷售給 投資公司,
銷貨收入、銷貨成本、銷貨毛利都是認列在 "被投資公司" 帳上,
也就是說"末實現的毛利"也藏在被投資公司的損益之中。

複習一下:
投資損益=被投資公司本期損益 * 約當持股比例

既然未實現毛利躲在被投資公司的本期損益裏,
那要調整其影響時,
自然也就應該跟著以"約當持股比例" 來沖銷了...^^

整理一下,期末若有聯屬公司間交易之未實現毛利時,
應依下列規則處理:

a.順流交易時,
銷貨毛利認在投資公司帳上,應依"期末"持股比例沖銷之。

但若為母子公司間之順流交易,應全部沖銷。

b.逆流交易時,
銷貨毛利認在被投資公司帳上,
應依年度"約當持股比例"沖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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