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13日 星期五

所得稅-3「所得稅費用」的拆解與計算

我們在綜合損益表上可以看到一個科目:「所得稅費用」
要先跟大家說明,
所謂的「所得稅費用」其實有正有負,
負的所得稅,就是所謂的「所得稅利益」

觀念是,

公司賺了錢時政府會跟你抽稅,所以要認列費用。
如果公司虧了錢,

這個虧損可能在以後可以幫你省稅,所以要認列利益。

另一個重要觀念:
「所得稅費用」是由1「當期所得稅費用」+2「遞延所得稅費用」所組成的,

1「當期所得稅費用」比較好理解,
就是報當年度所得稅時企業應該繳交的錢,
有點類似現金基礎下的所得稅費用。
(當年度課稅所得 * 法定稅率 = 應付所得稅 = 當期所得稅費用)

2「遞延所得稅費用」則是一個調節項目,
反應當期DTA/DTL之變化量,
可以讓當年度所得稅費用由現金基礎轉為應計基礎。

意即:
所得稅費用=當期所得稅費用 + 遞延所得稅費用
=年度應繳納所得稅款 + 遞延所得稅資產/負債變動數 

由上式可知:
1、年度應納所得稅款(當期所得稅費用) 不等於 財報上的所得稅費用數
2、DTA、DTL的變動數也會影響到 所得稅費用的金額

在上一篇:什麼是遞延所得稅資產/負債?
我們了解了什麼是DTA(遞延所得稅資產)和DTL(遞延所得稅負債)。
這一篇,我們將運用DTA和DTL的變化,
來計算遞延所得稅費用:
遞延所得稅費用=本期DTA減少數+本期DTL增加數

為什麼DTA、DTL會影響到年度的所得稅費用 ?
為什麼遞延所得稅費用可以讓:
當年度的所得稅費用由 現金基礎 轉為應計基礎(正確數) ?
以下僅以DTA作說明,
DTL的部分比較好理解就留給讀者自行發揮了...^^

在上一篇中我們知道:
DTA是基於各種原因,讓原本以後才要繳的稅(還沒發生) 提前繳交給國稅局。
這個提前繳交的動作,在會計的觀念上並不承認費用,
因為實際上還沒有發生。
道理就跟12/31預付保險費3,600元給保險公司時,
今年度只要作:
借:預付保險費  3,600
貸:        現金                 3,600
是認列一個資產,而不認列保險費用一樣。

問題來了,
當期所得稅費用=當年度報稅時要繳交給國稅局的錢,
也就是說,我們繳付給國稅局的這筆錢,
會被記錄到"當期所得稅費用"內。
這樣一來不就違反會計原則了嗎 (不應該認列仍未發生的費用) ?
別擔心,我們還有"遞延所得稅費用"可以來彌補,
只要把本期新增的DTA從遞延所得稅費用中減除就好了。
這就是為什麼DTA增加數要列為遞延所得稅費用的減項了 !

太抽象了? 
那我們舉一個簡例來幫助思考:

邦尼公司今年財上所得為0元,
但因為預收利息100元,依稅法規定應於收現時認列,
所以今年的課稅所得是100元,
依規定應納17元(100*17%)所得稅款。
從財務會計的觀點來說,
這利息收入只是預收而已,根本還沒賺得,所以實際上公司並沒有所得,
既然本期沒有所得,那本期的所得稅費用應該是0元(0*17%)才對。

但是依稅法邦尼公司仍應繳納17元給國稅局,
這17元應認列為當期所得稅費用17元,
到目前為止公司的所得稅費用就高估17元了。

好險我們有遞延所得稅費用這個觀念,
把這17元認列為DTA的增加,並調整減少遞延所得稅費用17元。
如此一來,邦尼公司今年的
所得稅費用= 當期所得稅費用(17元)+遞延所得稅費用(-17元)=0
就正確啦~~

所得稅分錄: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17           (資產增加17元)
貸:        應付所得稅            17  (負債增加17元)
(沒有認列所得稅費用)

由上例可得,
「DTA」的增加量,就是遞延所得稅費用的減少量,
「DTA」的減少量,就是遞延所得稅費用的增加量。
同理,
「DTL」的增加量,是遞延所得稅費用的增加量,
「DTL」的減少量,是遞延所得稅費用的減少量。

可以整理為一個簡單的式子:
本期遞延所得稅費用
  =DTA減少數-DTA增加數+DTL增加數-DTL減少數


看完了這篇,恭禧你已經學會了基礎所得稅費用的計算了,
建議多找幾題例題來練習看看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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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課程:白話會計 中會5

13 則留言:

  1. 好文章怎麼都沒人推...(而且還是免費的!)

    謝謝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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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請問一下,目前公司財報上沒有應付所得稅科目
    只有當期所得稅負債,那當期所得稅負債 跟應付所得稅(當期所得稅費用)是相同科目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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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應付所得稅 = 當期所得稅負債 。只是會計項目的名稱不同,他們的實質是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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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老師講得比教授好 謝謝小考前有這個佛腳可以抱嗚嗚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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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公司處分房地(舊制)繳的土增稅要切什麼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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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 90 條
      稅捐:
      (前略)
      七、營利事業出售土地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應在該項出售土地之收入項下減除。但出售屬所得稅法第四條之四第一項規定之土地,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或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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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老師講解得太專業了~但還是有小小疑問想請教,那財務報表上的所得稅費用可以簡化成等於遞延所得稅負債及資產的增減數嗎?以數字上來說看起來一樣,但意義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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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財報上的所得稅費用沒辦法簡化成"遞延所得稅負債及資產的增減數"。因為所得稅會計的觀念較複雜,如果您真有興趣要完整了解,還是要請您去研讀完整的中會-所得稅章節,相信應該會有幫助,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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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工作上每次搞混遞延跟當期概念的時候都會來看這篇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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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謝謝老師無私分享,最近寫財報剛好需要用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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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謝謝邦尼的簡白解釋,好理解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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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請問邦尼,出售房地(新制),土增稅不能列費用,一些會計師說列所得稅費用,但是土地漲價總數額已計入計算房地的課稅基礎中,為何又能計入所得稅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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