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商品的會計處理較為複雜,
其中關於買、賣之交易成本在各種金融商品下又略有不同,
為方便考生應戰,
邦尼整理鄭丁旺老師中會(第10~11版)及林蕙真老師中會(第7版)課文,
將IAS 39及IFRS 9之交易成本會計處理方式條列如下,
還有一些簡單的說明,供大家參考:
先說明,根據目前(2013.8.29)最新的資訊顯示,
台灣目前金融商品的會計處理適用IAS 39,
預計在2015年1月1日起才適用IFRS 9,
所以先針對目前適用的IAS 39作說明:
一、IAS 39買進交易成本的處理:
原則上應作為投資成本的一部分,
因為這些支出是取得該金融商品的合理必要支出。
但有例外:
當金融商品採公允價值評價且公允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FV/PL)時,
該交易成本應直接作為當期費用(手續費、稅捐),不視為投資成本的一部分。
二、IAS 39賣出交易成本的處理:
出售金融商品賣方亦應承擔手續費及證券交易稅等交易成本,
這些成本作為當期費損當無疑義 (沒有末來的經濟效益),
但是使用的科目(手續費、併入處分損益)卻有不同。
FV/PL:手續費、稅捐(不視為淨售價的減少,另行表達)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AFS):手續費、稅捐(不視為淨售價的減少,另行表達)
持至到期日之金融資產(HTM)、放款及應收款(L&R):
併入處分損益(視為淨售價的減少,不另行表達)
接下來,再介紹未來適用的IFRS 9之相關規定:
三、IFRS 9 買進交易成本的處理:
基本原則與IAS 39相同,只是投資適用的會計科目略有不同:
金融資產-按公允價值衡量(FV/PL):列為當期費用
金融資產-按公允價值衡量(其他綜合損益)(FV/OCI):列為投資成本
金融資產-按攤銷後成本衡量(AC):列為投資成本。
四、IFRS 9賣出交易成本的會計處理:
1.FV/PL有二種作法供選擇:
A、作當期費用(不視為淨售價的減少,另行表達,與IAS 39之FV/PL相同)
B、列為處分金融資產損失(處分前已將FV/PL按FV評價,故處分時定有損失)
2.FV/OCI:
作當期費用(不視為淨售價的減少,另行表達,與IAS 39之AFS相同)
3.AC:併入處分損益 (視為淨售價的減少,不另行表達,與IAS 39之HTM相同)
您好~謝謝您的解說,非常清楚,可否請教出售AFS及FVOCI所產生之交易成本,規範於IAS39及IFRS9的何處?非常感謝~
回覆刪除這是很久前的文章了,主要依據是鄭丁旺與林蕙真老師當時的中會課本。
刪除目前適用新版的ifrs 9,規定又略有不同。
2018/1/1適用之規定簡寫如下:
IFRS 9 買進交易成本的處理:
基本原則與IAS 39相同,只是投資適用的會計科目略有不同:
金融資產-按公允價值衡量(FV/PL):列為當期費用
金融資產-按公允價值衡量(其他綜合損益)(FV/OCI):列為投資成本
金融資產-按攤銷後成本衡量(AC):列為投資成本。
四、IFRS 9賣出交易成本的會計處理:
1.FV/PL有二種作法供選擇:
A、作當期費用(不視為淨售價的減少,另行表達,林蕙真、江淑玲老師看法)
B、處分前將FV/PL按淨公允價值(fv-出售手續費)評價,處分時不會有損益也不會有手續費出現。(鄭丁旺老師、張仲岳老師看法)
2.FV/OCI:
處分前將FV/OCI按淨公允價值(fv-出售手續費)評價,處分時不會有手續費出現。
3.AC:併入處分損益 (視為淨售價的減少,不另行表達)
以上作法整理自上述四位老師之中會課本。
您好~想請問若採FVOCI
回覆刪除若手續費在出售後發生折讓
此折讓之相關會計處理方式及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