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大部分同學並不了解其意義。
不知道意義自然也就不懂得如何區別,
在計算的過程中,很容易將3者混用,
造成學習成效不彰,
所以我們花一點時間來搞清楚他們吧~~
簡單說:估計殘值 = 保證殘值 + 未保證殘值
先假想你是租客, 你跟租賃公司長租一輛車子,租期3年,3年後必須把車子交還給租賃公司。
為了表示你會好好的維護車子,不會惡意破壞,
所以你跟租賃公司說:
「放心,我保證租約到期時,車子至少會值60,000,如果不到60,000,那我願意賠償」。
這個60,000就是租客(承租人)的保證殘值。
保證殘值,是承租人向出租人承諾的歸還價值,
對承租人來說,租期屆滿時是要把租賃標的物交付給承租人的,
如果歸還時 租賃標的物 的價值未達到保證殘值,承租人還要負責賠償差額。
所以在計算承租人的應付租賃款時,應該把保證殘值納入,視為一筆資源流出。
而租賃資產在提列折舊時,亦應將 保證殘值 視為 租賃資產的殘值,
使租期屆滿時,租賃資產的帳面價值等於其保證殘值。
再來請換個角度,站在出租人的立場想想:
在上述的租賃交易中,租賃公司在車子出租時可能心裏面想:
「車子出租3年後回收,估計應該還值100,000」。
這10萬元就是出租人的估計殘值。
重複一次,
出租公司估計回收資產時,租賃租的物的淨變現價值即為出租人的估計殘值。
而出租人的估計殘值減去 保證殘值後,其差額即為「未保證殘值」。
以上面的例子來說,估計殘值有10萬,但有人保證的部分只有6萬,
剩下的4萬就是未保證殘值。
也許你會想:「奇怪,為何出租人估計應該值10萬,但卻只要求租客保證 6萬呢?」
這其實是個風險與報酬轉嫁(討價還價)的問題,
通常若出租人與承租人對租期屆滿時租賃標的物的淨變現價值 有不同估計時,
若出租人硬是 要求承租人保證其全部的估計殘值時,
雖然出租人把風險全部轉嫁出去了,但承租人卻可能因為要保證的殘值較高,
所以只願意支付較低的租金,降低出租人的報酬,或甚至乾脆不租了。
所以租金、保證殘值其實是有連動關係的,
出租人要求的保證殘值高,承租人願付的租金就較低。
所以並不是所有的租約中,
出租人都會要求承租人保證其心中的估計殘值,
只要風險在可掌握的範圍內就會願意出租。
重點來了,
對出租人來說,估計租期屆滿時可收回的是其 "估計殘值",而不只是 "保證殘值"。
所以在計算應收租賃款時,應以其估計殘值來計算才對哦~~
再進一步討論,
若這個出租人是經銷商,在「買賣」出租標的物 時有獲取價差利潤(毛利),
即俗稱的銷售型租賃。
這時未保證殘值因為風險與報酬仍未移轉給承租人 ,
所以其 銷貨收入 與 銷貨成本 都應 扣除未保證殘值的折現值,
這部分我們有機會再深入討論吧~~
最後,整理一下:
謝謝您,我很喜歡您的解說和為讀者所設定的情景。
回覆刪除您好:
刪除以上文章是依據IAS 17:租賃 公報所寫, 該公報已於2019.1.1作廢,由IFRS 16 取代。
邦尼將於近日將本文依IFRS 16:租賃 公報之規準改寫,
若您有興趣可再2019年1月的新文章中搜尋,謝謝您的意見與回覆。
邦尼 敬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