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13日 星期六

固定資產取得成本-- 利息、營業稅

網友提問:
購買一台機器,因票據償付而發生利息$300←是否作為入帳成本?
另機器營業稅是否列入成本?

邦尼:
取得固定資產所發生的支出,能否列為資產的成本,或是該認列為當期費用?
這得回歸到原始取得固定資產的認列原則:
凡為使固定資產達到預定使用狀態的合理必要支出,均應列為成本


但若支出實質上係取得另一獨立資產,
則應將其區分,另行入帳。(如營業稅進項稅額)
其餘支出則應認列為費損。
接下來開始回答問題了,
1.購買機器因開立票據而支付的利息並非取得機器的合理必要支出,
   機器設備通常會有所謂的付現價格分期價格
   假設付現的話,只要付10,000元,但若要延後付期的話可能得支付10,300元,
   分期價10,300元和付現價10,000元之間的差異300元,
   其實是買方為延遲付款所額外增加的支出,
   並非取得機器的必要支出(買方可以選擇用付現價購買),
   所以因購置機器開立票據所多支出的金額,
   不得列為機器的成本,而應認列為利息費用。

2.購置機器發生的營業稅,得否列為成本?
   首先,我們應該先想想這個營業稅是不是必要的取得成本?
   講白話就是不付營業稅可不可以買到機器?
   一般正常情形下,答案是否定的,不付營業稅是無法取得機器的。
   所以,因購置機器而發生的營業稅,是有可能得列為機器的成本的。
   別衝動,
   還有一件事情要考慮,
   就是支付的營業稅對公司來說是不是一項獨立的資產(可以抵稅)?
   如果是的話,那就是付一筆錢拿到了2項資產,
   這2項資產都要在帳上認列,所以支付的營業稅不能作為機器的成本,
   而應作為另一項獨立的資產(進項稅額)。

   但,如果這筆營業稅不是一項資產(不能抵稅),
   那就是說,我們支付了一筆錢,只取得一項資產,
   這時這筆錢都應認列為機器的成本。

   舉例來說,買一台100元的機器,要多付5元的營業稅,總共支付了105元。
   A.假設支付的5元營業稅是可以抵稅的
        那這時我們付了105元,
       實際上是取得了機器、和一筆進項稅額(抵稅權),分錄:
       借:機器設備    100   (資產1)
       借:進項稅額        5   (資產2)
       貸:       現金              105

   B.假設5元營業稅是無法扣抵的
       這時我們實際上只取得了機器,分錄:
       借:機器設備   105
       貸:       現金         105

所以,問題2必須視該項營業稅支出未來得否抵減營業稅而定。

一般情形下,
我國加值型營業稅法是允許購置固定資產之營業稅額列為進項稅額,用以抵減營業稅的。
但仍有少數例外,這部分就得回歸到營業稅法了,
邦尼這邊就不多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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