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13日 星期六

固定資產取得成本-- 利息、營業稅

網友提問:
購買一台機器,因票據償付而發生利息$300←是否作為入帳成本?
另機器營業稅是否列入成本?

邦尼:
取得固定資產所發生的支出,能否列為資產的成本,或是該認列為當期費用?
這得回歸到原始取得固定資產的認列原則:
凡為使固定資產達到預定使用狀態的合理必要支出,均應列為成本。


但若支出實質上係取得另一獨立資產,
則應將其區分,另行入帳。(如營業稅進項稅額)
其餘支出則應認列為費損。
接下來開始回答問題了,
1.購買機器因開立票據而支付的利息,並非取得機器的合理必要支出,
   機器設備通常會有所謂的付現價格和分期價格,
   假設付現的話,只要付10,000元,但若要延後付期的話可能得支付10,300元,
   分期價10,300元和付現價10,000元之間的差異300元,
   其實是買方為延遲付款所額外增加的支出,
   並非取得機器的必要支出(買方可以選擇用付現價購買),
   所以因購置機器開立票據所多支出的金額,
   不得列為機器的成本,而應認列為利息費用。

2.購置機器發生的營業稅,得否列為成本?
   首先,我們應該先想想這個營業稅是不是必要的取得成本?
   講白話就是不付營業稅可不可以買到機器?
   一般正常情形下,答案是否定的,不付營業稅是無法取得機器的。
   所以,因購置機器而發生的營業稅,是有可能得列為機器的成本的。
   別衝動,
   還有一件事情要考慮,
   就是支付的營業稅對公司來說是不是一項獨立的資產(可以抵稅)?
   如果是的話,那就是付一筆錢拿到了2項資產,
   這2項資產都要在帳上認列,所以支付的營業稅不能作為機器的成本,
   而應作為另一項獨立的資產(進項稅額)。

   但,如果這筆營業稅不是一項資產(不能抵稅),
   那就是說,我們支付了一筆錢,只取得一項資產,
   這時這筆錢都應認列為機器的成本。

   舉例來說,買一台100元的機器,要多付5元的營業稅,總共支付了105元。
   A.假設支付的5元營業稅是可以抵稅的,
        那這時我們付了105元,
       實際上是取得了機器、和一筆進項稅額(抵稅權),分錄:
       借:機器設備    100   (資產1)
       借:進項稅額        5   (資產2)
       貸:       現金              105

   B.假設5元營業稅是無法扣抵的,
       這時我們實際上只取得了機器,分錄:
       借:機器設備   105
       貸:       現金         105

所以,問題2必須視該項營業稅支出未來得否抵減營業稅而定。

一般情形下,
我國加值型營業稅法是允許購置固定資產之營業稅額列為進項稅額,用以抵減營業稅的。
但仍有少數例外,這部分就得回歸到營業稅法了,
邦尼這邊就不多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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