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說好,
這篇算是中會裏較冷僻的討論,看不懂的請不用太過傷心~~^^
之所以在這邊和大家分享這篇文章,
一是為了解決學習租賃會計同學的疑惑,
二是希望透過這個例子,鼓勵大家去思考會計原則背後的邏輯,
而不是照單全收的默默接受……
網友提問:
售後租回本質上是一種擔保借款,所以出售的利益應遞延攤銷,並減少折舊費用。
有疑惑的地方是為什麼是用折舊費用來攤銷呢?
是因為一開始認列租賃資產的時候就低估帳面價值嗎?
邦尼:
售後租回有2種情形,
第1種是售後租回屬融資租賃(白話:賣了以後又買了回來),
第2種是售後租回屬營業租賃(白話:賣了以後又租回來用)。
您所說的租回本質上是擔保借款指的應是第1種。
出售資產後再採用融資賃的方式租回,
若有公司想藉由 "調高售價" 來創造出 "超額盈餘" (人工創造其實不存在的利益),
通常會透過後續給付 "超額租金" 的方式來補償對方,
否則對方不會願意配合演出,以高價買入該資產。
如此一來,
因為租約上的租金偏高,
所以資本化的租賃資產帳面價值也將偏高 (高估),
進而使得後續承租人(出售方)的折舊費用偏高。
為了避免這種被扭區後的損益產生,
(虛偽的出售利益,和後續過高的折舊費用)
因此會計準則規定 "售後租回" 之 "利益" 一律遞延,
後續再將遞延的利益攤銷,
以攤銷的金額沖減偏高的折舊費用。
經過這樣的設計,
超額的出售利益也不讓公司認列,
折舊費用也不會異常偏高,
這就是公報為何要如此規定的主要考量。
沒錯,就是要防小人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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