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高退貨率的行業中,經常要認列「待退回產品之資產」。
舉例,
邦尼出版社於2025年出版一本新書「從從容容學會計,遊刃有餘拿高分」
根據行業慣例,於出貨時會與客戶約定到貨6個月內可書局可無條件退貨,
以提高各書局(通路)的進貨意願。
邦尼出版社於2025年度出貨5,000本給客戶,
估計實際將銷售4,000本,退貨期滿後將收回1,000本書。
假設一本書的成本為$20,售價為$30。
出貨時分錄: 借:應收帳款 150,000 (5,000*30)
貸: 銷貨收入 120,000 (4,000*30)
貸: 退款負債準備 30,000 (1,000*30)
借:銷貨成本 80,000 (4,000*20)
借:待退回產品之資產 20,000 (1,000*20)
貸: 存貨 100,000 (5,000*20)
由上述分錄可知,
出版商應於出貨時把估計將退回的1,000本書,
由「存貨」轉列為「待退回產品之資產」。
這部分是沒有爭議的。
但邦尼要討論的是:
「待退回產品之資產」在資產負債表中應納入「存貨」項下嗎?
目前查到的主流見解有2,列出供同學參考:
見解1:鄭丁旺老師中會上冊(第15版)指出
「待退回產品之資產」 應列於「存貨」項下。
寄銷品在運出時應借記「寄銷品」,貸記「存貨」。
但在資產負債表上仍將寄銷品列為存貨的一部分。
而待退回產品之資產之性質與「寄銷品」相似。
待退回產品在運出時應借記「待退回產品之資產」,貸記「存貨」。
只是將該批書籍轉列到「存貨」的子項目中,
並不影響資產負債表「存貨」的表達。
見解2:江淑玲老師中會上冊(第4版)指出:
「待退回產品權利」非屬「存貨」。
江老師並沒有進一步解釋該主張的理由,
只是告訴讀者該事實。
邦尼感想:
又是「神仙打架、凡人遭殃」的案例。
這個見解的差異會影響「零售價」法下,「退款負債準備」之處理。
採用「見解1」時,退款負債在計算存貨零售價時不必調節
(不加也不減)。
採用「見解2」時,退款負債應該自存貨零售價中扣除。
PS.因篇幅有限,邦尼就不解釋其中的原理了。
準備考試的考生只能2種見解都記住,
解題時2種見解都拿來用看看,
最好的情況是選擇題
「見解1」有解「見解2」無解,那就採用「見解1」。
「見解2」有解「見解1」無解,那就採用「見解2」。
最怕的情況是選擇題
「見解1」有解「見解2」也有解,那就只能在這2個解中選1個來作答了。
畢竟考生在考場上是無法判斷這份考卷是哪位大師出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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